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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行政事业单位三大财务工作正式入法!

2019-10-24 17:09:00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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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21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强调适应政府会计新变化, 将政府会计主体的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工作、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写入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与现行会计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将原来的7章52条修订为6章60条,包括总则、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修改了39条,增加了11条,删除了2条,合并1条,保持不变11条。主要变化包括:

  一是在总则部分,适应政府会计改革新变化,将本法需要规范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范畴明确为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政府会计主体的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主体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军队改革的有关变化,进一步理顺会计行政管理体制。

  二是在会计核算部分,对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主要财务会计报表项目进行了高度概括,突出企业与政府会计主体会计核算的共性要求;充分考虑会计法与会计准则等下位法的定位及分工,删减了会计法中部分针对会计核算的细节性规定,如:会计凭证错误的具体更正方法等;增加了对会计信息化的原则性要求,同时,考虑到信息化条件对会计核算的流程产生的影响,修改部分条款表述,以兼顾手工记账与信息化条件的情况。

  在在会计核算部分,明确了财务会计报告内容,包括单位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政府会计主体的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主体的财务会计报告。

  同时,强调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三是在会计监督部分,为确保内部控制对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发挥有效作用,增加了对单位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提出总体性要求;从优化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管体系出发,完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范围;破解会计监管难题,明确了政府业务监管与政府会计监督的基本关系以及相应的处理方法;从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监督权力的角度,增加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会计师事务所正常开展工作的规定。

  在会计监督部分,强调单位应当加强内部会计监督,通过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等手段,确保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并且明确了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要求,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并且明确了财政部门对单位的实施监督内容,重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会计核算、会计信息化、内部控制、代理记账业务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制度规定。

  四是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部分,为激活单位内部会计管理活力,修改了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组织方式的强制性规定;明确必须设置和可以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范围,并进一步保护总会计师的法定职责; 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放宽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加强对具有签字权的会计人员的管理,增加对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实行备案制度的要求;顺应社会管理新趋势,增加对依法成立的会计人员、会计机构的自律组织开展自律管理、自我服务的总体要求。

  五是在法律责任部分,按照权责对等原则, 进一步明确了会计违法行为的内容,并根据违法行为的动机、后果等,进行了适当分类,提高会计执法监管的可行性;完善会计责任体系,在现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引入会计民事责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在行政责任的处罚中,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规定,即“先没后罚”,同时,适当提高了经济处罚的数额;增加了代理记账机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增加了雇员免责条款。

  六是在附则部分,增加了对本法中所涉及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代理记账等术语的解释;适应对外开放需要,增加了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发行证券等金融业务所涉及会计管理的特殊规定的授权;适应跨境监管需要,增加了国务院财政部门开展跨境会计、审计监督管理合作机制的授权。

  与此同时,新《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了违反《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如: 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规定,导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严重失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会计工作是经济活动的“关口”,任何合法或者非法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通过会计账目加以反映。

修订会计法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重要举措,是会计行业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会计行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

  我国会计工作的内容已从传统的记账、算账、报账、核账、查账等,逐步延伸到价值管理、资本运营、风险控制、决策支持等多个方面,会计管理活动的深度和广度正在不断拓展。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会计核算与业务活动的同步集成进一步推进,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技术手段、服务模式等正发生新的、重大而深刻的变化。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为此,开展会计法修订工作,就是要将当前会计工作中出现的新变化、新要求、新模式、新业态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和规范,以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职能定位,促进会计工作全面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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